本委受理朱勇訴你(單位)勞動人事爭議一案(句勞人仲案字〔2014〕第483號),因與你(單位)無法聯系,根據《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,向你(單位)公告送達應訴通知書、舉證通知書及開庭通知書、申請書副本。自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,提出答辯和舉證的期限為公告期滿的十日內,并定于2014年8月11日15:00時在句容市華陽鎮寧杭路104號句容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庭開庭,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的,本委依法缺席裁決。請于開庭后的15日內到本委領取裁決書,逾期即視為送達。特此公告。
來源:江蘇人社網